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石宏裕
石意如施淑芳石宏隆黃秀媚鄭麗涼陳鈺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美瑤間請求返還退夥金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柒萬肆仟零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