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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孟員嶠被 上訴 人 温忠平

謝翔安陳昕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