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 陳聿安
陳昕琳被 上訴 人 孟員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6,442 元(見本院卷㈠第131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