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 告 君澤都市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被 告 新北市○○區○○段○○○○○○號等3筆土地都市更新
會法定代理人 許淑娥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複 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君澤都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君澤都市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5日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