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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被 告 陳一中被 告 王台章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36 號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兩案訴訟標的同一,另案已經一審判決,本件原告於另案亦有參加訴訟),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