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文彰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10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6,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