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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1號原 告 林志松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許富雄律師被 告 林志華

林志陽許林秀蓮林秀香林秀芬林陳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稅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此據原告陳明在卷,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333 元後,應再補繳126,8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移轉房屋稅籍
裁判日期: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