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5號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汎、蔣寶夏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6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3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50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8,64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