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 告 郭善政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候友宜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廿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