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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 告 李子龍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被 告 吳錦被 告 吳叔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張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04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04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日期: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