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 告 李子龍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被 告 吳錦被 告 吳叔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張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04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於109 年6 月1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04號判決,被告吳錦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後,嗣被告吳錦於同年7 月16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向最高法院查詢之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327 頁)。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