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 告 陳怡秀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複 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被 告 陳怡君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唐達興律師被 告 陳韋誠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連鳳翔律師複 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2 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
9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