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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0號原 告 王金庭

參 加 人 王思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江銘錡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郭睦萱律師林沛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