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0號原 告 王金庭
參 加 人 王思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江銘錡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郭睦萱律師林沛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