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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勸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榮光

楊宗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月28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0 萬元,因其中440 萬元為違約金屬附帶請求,應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故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