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連0儀(實際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連0華(實際姓名地址詳卷)
詹0琳(實際姓名地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灑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6年度易字第349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審理時,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因被告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復聲請將對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1萬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