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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 黃春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裁判日期: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