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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9號原 告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修德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顏嘉德律師

顏嘉誼律師被 告 曹文鈞(已歿)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就被告曹文鈞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配異議之訴,訴請被告曹文鈞所有之債權不存在;惟曹文鈞業於起訴(108 年12月6 日)前之108 年

9 月12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以起訴前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曹文鈞為被告,提起訴訟,於法不合,此部分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