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 告 陳怡瑱(原名陳秋梅)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被 告 翁惠蘭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 告 陳怡瑱(原名陳秋梅)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被 告 翁惠蘭訴訟代理人 楊和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