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黃博怡訴 訟代理 人 張世杰被 告 萬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被 告 蔡明貴被 告 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陳仕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二㈨、㈩、三㈡、四㈠及附表㈢發票人欄中關於「國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國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