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0號原 告 微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敏鵬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被 告 陳國安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複代理人 廖聲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七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
二、查原告列楊敏鵬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楊敏鵬係於原告之民國108年10月26日股東常會當選為董事、進而於同日董事會受推選為董事長,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准予董事長變更登記函、前揭股東常會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在卷可考。然被告於本件訴訟爭執楊敏鵬之法定代理權,且就原告前開108年10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向本院另訴請求確認不成立、無效暨撤銷訴訟(108年度訴字第3317號),有本院查詢案件索引卡、該案起訴狀附卷可稽。因原告有無經合法代理,影響其訴訟行為效力,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1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