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號原 告 陳文杉
李萬朝莊貴安方小蓉林玉香張淑真林素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被 告 黃玉修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號原 告 陳文杉
李萬朝莊貴安方小蓉林玉香張淑真林素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被 告 黃玉修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