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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金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76號原 告 馬正誠被 告 陳靖騰

曹晏甄陳楨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原告非被害人,但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以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裁定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23 頁),惟因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5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08 年度金字第76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47 頁、第653 頁),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3 至

669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