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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048號聲 請 人 黃瓊玉相 對 人 黃柏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第9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戶籍地及實際居住地均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1樓,此有戶籍謄本、本院書記官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