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張瑜真相 對 人 張武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 年12 月1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編號1 、編號2 中關於不動產權利範圍:「855 分之100000」、「100 分之1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0000分之855 」、「100000分之1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