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 請 人 呂碧玉相 對 人 呂福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處分相對人呂福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財產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前經本
院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92年度禁字第14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嗣因相對人之原監護人即相對人母親呂施紫燕死亡,於98年1月12日改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嗣聲請人98年間向鈞院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1141之583)作為相對人生活及醫療費來源,經鈞院以99年度監字第172號裁定獲准。
㈡當時出售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價金約為新台幣(下同)
1,166,000元,至今已歷十年,這十年來相對人之日常生活及住院治療費用已耗用殆盡,處於透支狀態,目前聲請人均已自己財產代墊。
㈢相對人除目前居住之永和不動產外,尚有與胞弟呂福星共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該不動產前十年均出租他人使用,每月僅得租金4,800元,亦入不敷出,經與呂福星同意共同出售上開房地,且已覓得買主,聲請人十多年來照顧相對人未獲任何報酬,勞心勞力,再加上照顧相對人經濟負擔,頗感力有未逮,因此聲請人擬代理相對人處分其目前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便負擔相對人將來生活及醫療支出,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處分該不動產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人之同居姐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2年度禁字第145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嗣因相對人之原監護人即相對人母親呂施紫燕死亡,於98年1月12日改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聲請人依法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嗣並經本院以99監字第172號准予聲請人處分彰化縣○○鄉○○段不動產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上開裁定書影本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禁字第145號禁治產宣告卷宗、99監172號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卷綜核閱無訛。又因相對人需長期生活及醫療支出、費用龐大,聲請人無力繼續負擔相對人將來所需之醫療支出,因此聲請人擬代理相對人處分其目前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便負擔相對人將來生活及醫療支出等情,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診斷證明書、公證租約、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相對人財產清單、相對人存摺影本等件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於辦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處分後應妥適為相對人管理所得價金,以保障其權利,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華娟附表:
┌─────────────────────────────┐│ 受監護宣告人呂福隆之不動產 │├─────────────┬───┬──────┬────┤│ 不動產標示 │ │ 面積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99.11 │2分之1 ││ │ │ │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4.77 │2分之1 ││ │ │ │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1.56 │2分之1 │├─────────────┼───┼──────┼────┤│ │土地 │14.01 │2分之1 ││彰化縣○○鄉○○段○○○○○號│ │ │ │├─────────────┼───┼──────┼────┤│彰化縣○○鎮○○段00203地 │建物 │1樓層:43.25│2分之1 ││號(門牌號碼:彰化縣鹿港鎮│ │騎樓:16.74 │ ││中山路77號) │ │合計:59.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