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6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 被 告 孚克力堆高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平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4,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