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鄭淑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 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