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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86號上 訴 人 張育展視同上訴人 張結華

李安妤張清雲張莉晴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林翔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準備程序。

二、請被上訴人於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須依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㈠被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之遺產分割協

議,請求權基礎為何?㈡被繼承人張阿坤所遺遺產計有:新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178/10000)、同段615建號建物,以及郵局存款新臺幣1,158,225元;而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亦係就前開遺產全部為分割。則被上訴人請求撤銷之標的為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泠

裁判日期: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