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8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明宏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劉哲維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8 月28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8 年度板簡字第32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法 官 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