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44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胡椀婷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黃婕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3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404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甲○○)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下稱乙○○)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向其領養名字分別為「池池」、「泳泳」之貓兩隻(下稱系爭2 隻貓),雙方簽具板橋喵喵屋認養協議書(下稱系爭認養協議書),詎乙○○於領養貓咪後,竟未按照認養規則,並且多次讓貓跑出家外,最終系爭2 隻貓於109 年3 月13日再次跑掉。又乙○○於貓失蹤後並未立即通知伊,而係於貓失蹤約一個月後才告知,且亦未想辦法將貓帶回住處或貼告示及上網求救協尋,導致貓長時間在戶外而增加風險,雖乙○○嗣後發現貓時有與訴外人陳建澤聯絡,並且透過視訊截圖,然乙○○已知悉名為「池池」之貓深受重傷,有生命安全之虞,卻依然放任該隻貓在外,完全沒有積極尋回之動作。乙○○遺失系爭2 隻貓之行為已違反系爭認養協議書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自應依系爭認養協議書之約定,分別給付違約金。爰依認養協議書之約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萬元等語。
二、乙○○主張:伊先已照養8 隻貓,係基於愛心再領養系爭2隻貓,伊為照顧上開貓,非但提供之環境為透天房屋,而且有專門之床鋪、玩耍的地方、防止貓離開之紗窗,更進一步設置防止貓出走之安全扣,伊對貓之照顧所投入之心力、財務、設備均是極為用心,況其他已先照養之8 隻貓一直沒有逃脫之問題,惟系爭2隻貓由於原為流浪貓,野性仍在,不願一直待在屋內,乃趁伊將其餘8隻貓放風結束開門引回時,趁伊沒注意到,自己撥開紗窗逃脫,才會發生本件逃脫事宜,且系爭2隻貓逃脫之後,伊亦不斷尋找,且尋求鄰居協尋,甚以放置貓食等方式希望系爭2隻貓可以回家,但系爭2隻貓仍不理會,且上述情形皆已告知甲○○,並非如其所述未加以通知或對貓不聞不問,反是甲○○不曾聯絡過問貓之狀況,都是伊主動通知,因此,伊並未有違反系爭認養協議書之規定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甲○○之訴。
三、原審為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命乙○○應給付甲○○6 萬元。甲○○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甲○○之請求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乙○○應再給付甲○○10萬元,及自109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乙○○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另乙○○則主張原審認定之違約金額仍過高,並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乙○○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甲○○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甲○○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甲○○主張乙○○與之簽訂認養協議書,領回收養兩隻貓咪及嗣後遺失貓咪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認養協議書、兩造LINE對話記錄、台中市動物保護法案件稽查報案紀錄、台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保護稽查暨限期改善通知單、貓咪照片等件影本為證,且為乙○○所不爭執,堪信甲○○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系爭認養協議書之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
1、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250 條第2 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參照) 。次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 號、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契約自由原則之下,當事人雙方雖得於訂約時,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然倘當事人雙方約定之違約金數額超過違約他方之實際損害額,以致雙方利益失衡時,為期公平,法院自仍得酌予核減違約金。
2、查兩造前於108年10月15日簽訂系爭認養協議書2紙,並分別約定:「雙方協議如下:…4.甲方(即乙○○,下同)不得將認養之貓咪遺失,若有任何狀況必需第一時間通知乙方(即甲○○,下同)…違反須知如下:1.領養後甲方如違反合約,應給付違約金10萬元予乙方。」上開違約金約定,未明文約定屬懲罰性違約金性質,復未載明甲○○解約之際,得於該違約金外併請求損害賠償,則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本院審酌乙○○認養系爭2隻貓並未收取報酬,且系爭2隻貓之遺失係因訴外人即乙○○母親未將紗窗關緊,其後貓自行離開乙○○飼養之處所,並非乙○○故意為之,兩造約定各10萬元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是綜觀本件乙○○收養之動物原為流浪貓、乙○○違約情節、甲○○本件所受損害等客觀事實,認原審以甲○○依系爭認養協議書所約定違約金合計20萬元,確屬過高,應予酌減為6萬元,尚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甲○○依系爭認養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乙○○給付6 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甲○○之請求,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判命乙○○應給付6 萬元),為乙○○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供擔保免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甲○○就其敗訴部分一部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上訴,均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均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