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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62號上 訴 人 林錦錫被 上 訴人 林聖武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本院之判斷㈡(判決書第四頁第12行、第29行)關於「林玉蘭」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王玉蘭」;關於「王榮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榮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哲誠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