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蔡永平相 對 人 談玟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2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前2項規定,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第1項、第2項情形準用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係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即當事人依前開規定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逾期始提起,其訴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調解單內容皆謊言,抗告人於民國107年5月12日依社工林小
姐與房東之研議,繳交租金及水電費至同年5月31日止。抗告人於同年4月18日即入住桐心老人養護中心,何謂尚欠房東租金及水電費?且社工林小姐在抗告人辦好入住老人養護中心時,說房東要她轉告,集郵冊3本、硬幣4款約千餘個,保健卡千餘片及其他東西全部丟棄,那留給其他房客使用的三洋洗衣機和曬衣塑膠鍊,及私自送教會之電子琴和濾水器,該如何交代,抗告人之女所穿夾克及香港買回給配偶的女裝,幾乎全新,以上這些東西價值不只新臺幣(下同)23萬元,還有押金1萬2,000元,人在社會為人處事應實在,不可說謊,做事勿拖延,派出所通知要寫筆錄時,房東由9月拖到10月間。抗告人已75歲,無能再買20餘萬元之行李,請查明實情還抗告人清白,撤銷調解。
㈡107年4月18日市政府社工向相對人說,抗告人既然要入住桐
心老人養護中心,希望租約改至107年5月底為止,抗告人在107年4月18日住到108年3月31日才搬出自租雅房,為何房東說抗告人欠3個月租金、6個月水電和1個月租金、1個月水電,這都是欺騙,行李殘餘價值為何只值1,000元,有違常理,可見房東亂講,請查明真相撤銷調解,還抗告人清白。
㈢本案調解委員於107年8月18日下午8時後才達調解會現場,
一直說抗告人欠房東3個月租金和6個月水電,抗告人不解,因抗告人繳租至5月31日,社工要帶抗告人去桐心老人養護中心時,107年4月18日上午向房東說,抗告人既然要入住桐心老人養護中心,房租就提早結束至107年5月31日止,結果抗告人住到108年3月31日才搬出自租雅房,抗告人何時還欠房東房租及水電費呢?所以是房東騙抗告人要簽行李保管條,以防親友來要拿東西或找麻煩,故抗告人簽好就與社工一起趕到桐心老人養護中心,直到107年8月18日看到房東拿來的不是行李保管條,變成抗告人簽的是委託房東處理一切行李,房東同時拿1,000元作為一切行李的殘餘價值,這是什麼話,抗告人20餘萬元的行李,房東亂說話,如此亂說話的調解單,理應撤銷,以符實際,懇請詳查事實,撤銷區公所調解單,重新核計行李確實價值。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108年12月17日具狀請求撤銷其與相對人間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之調解,經原審函詢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結果,本院核定之調解書,早於107年9月29日送達抗告人即聲請人,有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9年1月8日函在卷可憑,並為抗告人所不爭。則抗告人遲至108年12月17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請求,主張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抗告人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為不合法,原審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