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子紜(即廖文良之承受訴訟人)
廖薇瑄(即廖文良之承受訴訟人)廖昱丞(即廖文良之承受訴訟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冠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3,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