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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賈尚蓮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Saloon Tham(譚碩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日期: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