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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亡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3號聲 請 人 林火土相 對 人 鄒長珍(已歿)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1 頁第23行、第2 頁第4 行及第11行之「108 年11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 年11月8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相對人鄒長珍死亡時間「108 年11月18日」之記載,顯係「108 年11月8 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