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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991號聲 請 人 林士毓關 係 人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高麗香代 理 人 翁啟良

蔡幸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關係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展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展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依實務見解亦認屬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34 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408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關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得於遺產中支付。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而所謂必要,應包括為使遺產管理事務得順利進行,不會因遺產管理人須自行墊付遺產管理費用或報酬有難以受償或延宕受償而無繼續管理遺產之意願,自不限於遺產管理人須窮盡一切變價之方法,仍無法由遺產支付遺產管理費用時始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展右於民國103年10月5日死亡,關係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6年司繼字第407、663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且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099號裁定核定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53,070元及程序費用1,000元由遺產負擔,雖曾經聲請人請求第三人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即同為本院106年司繼字第407、663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聲請人)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獲准且依債權比例獲償29,738元,然仍有23,332元未獲清償;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確實履行各項職務內容,如調閱被繼承人財產所得、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並配合行政執行,惟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多係面積小的畸零地、持分土地、信託土地及道路用地等,經多次聲請拍賣仍無法拍定,處分變價甚為不易,實已造成聲請人財務負擔,則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或延宕之情,進而影響聲請人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意願,爰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等語。

三、經查,關係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展右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106年4月6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40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亦經本院於107年1月23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099號裁定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53,070元及程序費用1,000元由遺產負擔;嗣聲請人又請求第三人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先行墊付遺產人報酬,經本院於108年3月27日以107司繼字第2771號裁定第三人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展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共計54,070元,惟第三人不服提起抗告,經雙方於本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52號抗告程序達成和解,第三人同意依債權比例給付聲請人29,738元,並確定在案,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裁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均屬變價不易,經聲請人到院陳明無訛,並有109年8月27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執行現況清單在卷可參;另關係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對被繼承人遺產難以處分一節亦當庭表示無意見,復於109年11月10日具狀表示同意先行代墊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展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有本院109年10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及關係人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9日函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被繼承人名下遺產均為土地,其中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地號經強制執行程序因無法拍定而視為撤回、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均屬面積狹小之畸零地、另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已信託他人,信託期間至112年4月14日,經聲請人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無果,可徵被繼承人所留財產均屬變價不易,導致聲請人雖已履行諸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然所墊付遺產管理費用或報酬之顯有延宕受償之情;且關係人既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應已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而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管理費用,確有受償延宕之情,進而影響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從而,聲請人請求關係人先為墊付報酬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