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23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非訟代理人 何新台相 對 人 梁國彪

梁程威梁翊抒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淑茵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月9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葉淑茵(女、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1月9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