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35號
109年度司繼字第1176號聲 請 人 李台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是否重複遞狀聲請(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76號)?如是,應具狀撤回重複聲請之109 年度司繼字第1176號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如不願撤回,則聲請人共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汪洲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汪洲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