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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2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34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相 對 人 王榮輝即王萌楓(原名王冠勛)之繼承人

張麗香即王萌楓(原名王冠勛)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萌楓(原名王冠勛)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王榮輝、張麗香分別係被繼承人王萌楓(原名王冠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母,為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6月22日死亡,且並無子女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票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