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210號聲 請 人 林士毓(即被繼承人何國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