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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71號聲 請 人 簡仲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應係「繼承人」,應具狀補充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三、被繼承人李慶春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