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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30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郭美慧相 對 人 呂徐玉鳳

徐采君徐阿梓徐調枝徐旭瀅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徐木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徐木生(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4年11月28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債權憑證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