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4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代 理 人 高婕倪 住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4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代 理 人 高婕倪 住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