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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05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廖順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7 月19日訂立

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 。

又該協議書第3 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 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9 月9 日,其後皆未履行

協議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41766 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卡本金:41766 元【計算式:41766*100% =41766】。

(三) 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

違約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四) 至此,依協議書第3 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五)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帳務資料、申請書與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503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廖順益 │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41766 │ │起 │ │ ││ │元 │ ├──────┼──────┼───────┤│ │ │ │95年9月10日 │104年8月31日│年息20% ││ │ │ │起 │止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廖順益 │95年9月10日 │108年8月31日│按月計付300元 ││ │41766 │ │起 │止 │違約金 ││ │元 │ │ │ │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