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3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吳尚晏債 務 人 張仁豪債 務 人 張孝宏債 務 人 邱筱倩債 務 人 邱偲倢債 務 人 邱雅婷
一、債務人張孝宏、邱筱倩、邱偲倢、邱雅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語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仁豪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借款人張仁豪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吳語瑄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 借據第三條第一項)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
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 計算。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6918元及如附
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然吳語瑄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權人向債務人張仁豪及連帶保證人吳語瑄( 歿) 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吳語瑄已於107 年4月間死亡《證四》,經查連帶保證人吳語瑄之繼承人張孝宏、邱筱倩、邱偲倢、邱雅婷亦未聲明拋棄繼承《證五》,依民法相關規定其繼承人張孝宏、邱筱倩、邱偲倢、邱雅婷對被繼承人吳語瑄之債務,在繼承吳語瑄遺產範圍內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證物:
證一:放款借據影本乙份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乙份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份證四:除戶戶籍謄本乙份證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0000000000號函乙份證六:繼承系統表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9431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邱雅婷、邱│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6918元│偲倢、邱筱│2月01日起 │3月24日止 │ ││ │ │倩、張仁豪├──────┼──────┼───────┤│ │ │、張孝宏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4│年息0.9% ││ │ │ │3月25日起 │月30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5月01日起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邱雅婷、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6918元│偲倢、邱筱│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倩、張仁豪│ │ │百分之十,逾期││ │ │、張孝宏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