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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77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30號債 權 人 曾馨慧債 務 人 劉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其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與債務人簽立之合作意向書第三條請求債務人給付投資金額加毛利分配計1,412,500 元,惟同條另約定「乙方(即債權人)須配合甲方(即債務人)計價請款時程,亦即按照甲方請領工程款後,依照雙方約定分段請回投資金額與分配毛利金額。」,是本院依形式審查無法判斷債權人得請求系爭款項之期日是否已屆至,就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