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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8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76號債 權 人 吳沅庭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秋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秋玫請求賠償新臺幣450,000 元,主張債務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能預見其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詐騙集團施詐,且致債權人受有財產損害,認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此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8717 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

286 號等案件偵查,認債務人係因急需金錢週轉,始依洽談貸款之業者要求寄送其提款卡,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債務人主觀上存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不起訴之處分,此有該處分書影本在卷可參,故尚無從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