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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60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債 務 人 蘇健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因其債務問題,遂於95年7 月10日間與眾債權人簽立還款協議書。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而言,簽約之總金額為708502元,其中,其債權發生原因如下:

1.信用卡: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

0 計息,如有遲延繳款情形則依同條約定計算違約金。其占聲請人之協商債權為百分之6.12。

2.現金卡:按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第壹章第三條約定,如未繳款者,則以年息百分之20計息。其占聲請人之協商債權為百分之10.29 。

3.信用貸款甲:借款30萬元,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 條第

2 項( 利率條件) 第1 款( 固定利率) 約定以年息百分之

7.88計息,如有遲延繳款則依同約定書第5 條約定計算違約金,其占聲請人之協商債權為百分之35.57 。

4.信用貸款乙:借款40萬元,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 條第

2 項( 利率條件) 第1 款( 固定利率) 約定以年息百分之10計息,如有遲延繳款則依同約定書第5 條約定計算違約金,其占聲請人之協商債權為百分之48.02 。

二、按本人( 即相對人) 如對一債權銀行為依本協議書清償,本協議書除第6 條外,其餘約定視同無效,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各債權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此協議書第3條約定有文。易言之,倘若相對人毀棄履行協議書,除視為全部到期外,聲請人自得依原債權契約之約定利率或違約金續向相對人追償。

三、詎料,相對人履約繳款之金額,僅沖銷本息至96年5 月

9 日止,於後皆未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無功而返,現積欠本金為708502元,故依協商金額中之各債權比例核算之各債權未償本金如下:

1.信用卡:本金為43355 元【計算式:708502*0.0612=4335

5 】。

2.現金卡:本金為72910 元【計算式:708502*0.1029=7291

0 】。

3.信用貸款甲:本金為252046元【計算式:708502*0.3557=252046】。

4.信用貸款乙:本金為340191元【計算式:708502*0.4802=340191】。

四、至此,相對人應依協議書第3 條約定暨各債權契約所訂之利息與違約金暨依各債權占協商債權所核算之各債權本金一次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蘇健財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43355 │ │日起 │ │.99 ││ │元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 │ │ │95年5月10日 │日止 │ ││ │ │ │起 │ │ │├──┼───┼─────┼──────┼──────┼───────┤│ 002│新臺幣│蘇健財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72910 │ │日起 │ │.99 ││ │元 │ ├──────┼──────┼───────┤│ │ │ │自95年5月10 │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 │ │ │日起 │日止 │ │├──┼───┼─────┼──────┼──────┼───────┤│ 003│新臺幣│蘇健財 │自95年5月10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7.││ │252046│ │日起 │ │88 ││ │元 │ │ │ │ │├──┼───┼─────┼──────┼──────┼───────┤│ 004│新臺幣│蘇健財 │自95年5月10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 │340191│ │日起 │ │ ││ │元 │ │ │ │ │└──┴───┴─────┴──────┴──────┴───────┘違約金: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蘇健財 │自96年3月9日│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300元 ││ │43355 │ │起 │日止 │之違約金 ││ │元 │ │ │ │ │├──┼───┼─────┼──────┼──────┼───────┤│ 003│新臺幣│蘇健財 │自95年6月1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52046│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4│新臺幣│蘇健財 │自95年6月1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340191│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