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4號聲 請 人 簡羅惠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人是否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之負責人?並更正聲請人名稱,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