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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4號聲 請 人 李易純即李碧芬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有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1元、43元,不足以支付解繳至本院之手續費;其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單解約價值為4,168元(計算至民國109年10月26日、尚有保單借款利息持續發生中),考量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逐漸降低,可預期之解約金數額將有低於前述金額之情,並考量若依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8號結論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其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顯逾前揭終止契約可領回數額,雖有債權人具狀認無庸選任清算管理人,惟查本件因債權人人數眾多,且依本院109年12月9日所公告之債權表可知,債務人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高達74,996,805元,則縱經本院解約後分配,每位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實仍不敷清償相關程序費用、匯款費用等,實已無變價分配之實益,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編造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

三、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華南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81元。

2、第一銀行存款43元。

3、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4,168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05-04